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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7-10   来源:
河间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承办部门 是否跨部门
联合检查
1 对公路工程
(
新改扩建)
质量安全的监
督检查
辖区内公路新改建工程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同一企
业同一标
段每年不
多于2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 对公路水运工
程质量检测机
构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
多于1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3 对公路建设工
程市场的监督
检查
辖区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
多于2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4 对公路养护工
程市场的监督
检查
辖区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
多于2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5 对公路工程
(养护)质量
安全的监督检

辖区内公路大中修工程
1.《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对同一企
业 同 一标
段每年不
多于2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6 对道路运输及
相关业务经营
场所、客货集
散地进行监督
1.管辖范围内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道路货物运输站()企业
2.
县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3.
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2.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
3.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6.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8.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4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随机抽查适用跨部门联合检查,其他检查不适用跨部门联合检查
7
对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行为的
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
多于4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随机抽查适用部门联合检查,其他检查不适用跨部门联合检查
8
对网约车市场
的监督检查
网约车经营者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
多于4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随机抽查适用部门联合检查,其他检查不适用跨部门联合检查
9
对城市公共汽
车和电车客运
的监督检查
城市公交经营者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
2.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3.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对间一企
业每年不
多于4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随机抽查适用部门联合检查,其他检查不适用跨部门联合检查
10
对汽车租赁行
业的监督检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对同一企
业每年不
多于4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随机抽查适用部门联合检查,其他检查不适用跨部门联合检查
11
对交通运输工
程招标投标行
为的监督检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辖区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对同一项
目每年不多于1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12
对交通运输行
业安全生产的
监督检查
辖区内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
对同一金
业每年不
多于4次
现场检查
河间市交
通运输局
河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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