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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不罚字〔2026〕3号

发布日期:2026-07-01   来源:

河间市翔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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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间市行别营镇东大汉村文明路41

法定代表人:李海兵

本机关于2026426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642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区西南侧砂石料(500立方米)露天存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64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4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426日现场照片2张、违法频次证明1份,2026427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6427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评及验收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鉴于你(单位)1年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7“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认真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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