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翔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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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间市行别营镇东大汉村文明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兵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一台出厂日期为2010年5月7日,型号WD10G220E11,形式核准号CNFCG10137010009的装载机正在作业,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尾气处理装置,尾气未经污染控制装置处理直接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文件,4排气烟度限值,4.3执行II类(Pmax≥19KW)和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该装载机在正常作业情况下,有明显可视黑烟,你(单位)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尾气处理装置不能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6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25日现场照片2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6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6年4月26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相关国家标准1份、环评及验收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是合适的被处罚主体。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河间市支行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5061300104004732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6年6月30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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