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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不罚字〔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7-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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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间市时村乡小店村

法定代表人:袁进中

本机关于2026425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64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按照你(单位)《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废气、噪声每年监测两次,你(单位)喷砂、喷涂、固化工序20241110日停产至今,20241月至11月正常生产,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气、噪声进行监测,未能提供原始监测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64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4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425日现场照片4张、违法频次证明1份,2026511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6511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噪声检测报告1份、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零部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停产申请及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鉴于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类企业,对环境污染程度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1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认真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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