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尚德嘉木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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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兴村镇北石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铁龙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4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2026年1月23日,接微信举报你(单位)环境污染问题。2026年1月2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经与环评比对你(单位)新增加了精密锯1台、封边机3台、单轴镂铣机1台、无尘铰链钻1台、角度锯1台,排钻机1台,液压机3台、木工压刨机床1台,设备正在安装中,尚未投入生产,未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总投资额9.75万元。经核实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6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24日现场照片3张、违法频次证明1份、环评类别证明材料1份、投诉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6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6年1月26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资料1份、设备购买票据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鉴于你(单位)采购设备正在安装中,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投入生产,无污染物产生,一年内首次违法且主动停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认真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6年3月30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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