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生态环境局 - 事后公示 - 行政处罚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不罚字〔2025〕1号

发布日期:2026-03-19   来源:

河间市鑫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96255330N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瀛州镇门庄村

法定代表人:门大干

本机关于20251121日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51121,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紧固件制造生产线中机加工设备已积尘生锈,不具备生产能力,但现场有外加工的齿轮、螺杆、管件、螺母作为金属表面处理的配件。按照你(单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河发改备字(2024)107)《螺钉制造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该行业类别为紧固件制造、表面处理,不存在外协加工工艺,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511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11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1121日现场照片13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51122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51122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51122日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资料1份、听证会陈述申辩意见书1份、2025年全年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及申辩意见。

本机关已依法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鉴于你(单位)利用现有机器设备及工序,对外来金属件进行表面处理,涉案项目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未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也未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也未增加,且该类违法行为属于手续类违法,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企业积极整改,且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认真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629

网站地图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冀ICP备12021914号-1 网站标识码:1309840007 沧公备:13098402000023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