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林(傅春林汽车发动机拆解加工摊点业主):
身份证号码:1329221953XXXXXXXX
地址:河间市沙洼乡XXXXXXXX
负责人:傅春林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5年10月3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但有生产迹象。厂区内存放有待拆解的废旧发动机和拆解完成的各种配件,经询问,你(单位)表示6月底开始拆解,生产了三个多月。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你(单位)污染源排放许可分类为简化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经核实,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5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30日现场照片2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5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5年10月31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复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页复印件1份、危废名录相关页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9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取百分值1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取百分值2%;排放污染物类别属于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或废水、医疗废水、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其他污染物,取百分值11%;配合调查取证,取百分值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百分值0%。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25%。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25%,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伍万(2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5年12月29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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