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华明保温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87027820P
地址:河间市尊祖庄乡马户生村
法定代表人:马广清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河北省群众信访举报件清单第十五批清单(编号D3HB202512010030)"交办任务,2025年12月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经调取电量显示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4日开始生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12时,2025年11月16日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经核实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法中队提供的2025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2月5日现场照片3张、现场执法光盘1张、2025年12月7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2025年12月7日复查情况报告1份、2025年12月7日复查意见书1份、复查照片2张、企业用电量证据材料1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页复印件1份、沧州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河北省群众信访举报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改正情况;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相关页复印件1份、环评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依法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的规定,你(单位)未完全落实限制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取百分值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取百分值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取百分值6%;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取百分值1%。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最终取值9%。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处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9%,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元(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河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870221000000207786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84016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2026年1月19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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