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水罚决[2026]01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名称: 河间市西九吉乡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沈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30984XXXXXXXX318 住址: 河间市西九吉乡XXX
根据 举报 本机关于 2026 年 1 月 4 日对你(单位) 在古洋河右堤取土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10月25日在河间市古洋河西九吉乡XXX段右堤取土约100方 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以 现场勘察和河间市公安局西九吉乡派出所移交卷宗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参照《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水政[2024]30号)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限期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并处罚款: 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 账号 040801102930040187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 河间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130984017
河间市水务局
2026年1月16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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