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 1 |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2010年9月颁布)第六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
| 2 | 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 | 市水务局 | 河道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
| 3 |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 省水利厅 | 河道所、水政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1998年省人大修订)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
| 4 |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 水务局 | 农水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
| 5 | 违反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规定的处罚 | 水务局 | 河道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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