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屠宰)罚﹝2026﹞1-07号
当事人姓名:陈**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年龄:**岁
地址: 河间市束城镇*******
身份证号码:13098419**********联系电话:131********
案发地点:河间市米各庄镇******
陈**未经定点从事畜禽(鸡)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8月20日河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畜禽屠宰中队在对河间市***水产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向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予以确认。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屋内套间地面已冲洗,现场放置有烧水灶台1座、脱毛机1台,案板上放有剪刀2把、砍斧1把、金属漏勺1把,后院内摆放有鸡笼3个,经现场清点鸡笼内共有活鸡19只。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该门店营业执照副本及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并对现场进行了同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8月21日执法人员对陈**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调查询问,陈**承认未经定点屠宰1只活鸡的违法事实,该只鸡货值金额为75元,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存在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适格性。
4.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及相关物品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证明违法行为经营场所位置。
6.交易记录1张,证明这只鸡货值金额。
本局认为:陈**未经定点从事畜禽(鸡)屠宰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经本局领导审批,于2026年8月26日,对陈**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法情节轻微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禽类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关闭屠宰场所,拆除屠宰设施;
二.没收屠宰工具脱毛机1台、剪刀2把、砍斧1把、金属漏勺1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非遇法定情形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3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冀ICP备12021914号-1 网站标识码:1309840007 沧公备:13098402000023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