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兽药)罚〔2026〕9号
当事人:河间市xx兽药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xx,女,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6821981xxxxxxxx,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x镇x路x大厦x楼x单元x室。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Cxxxxxxx。
当事人河间市xx兽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未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河间市xx兽药经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见到法定代表人常xx向其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常xx予以确认。检查中发现,河间市xx兽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的兽药出入库信息未上传登录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
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未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过程。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未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3.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
4. 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台账复印件1份(共16页)。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
6. 现场照片1张。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河间市xx兽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未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实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4年版)较轻违法情形,限期内改正的,警告。
本案河间市xx兽药经销有限公司违法情形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警告。
2026年7月3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河间市xx兽药经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兽药)罚告听〔2026〕9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河间市xx兽药经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8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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