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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农(动监 )罚【2026】59号

发布日期:2026-08-14   来源: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动监 )罚【2026】59号

 

当事人:***********,地址;河间市**镇**村。

***********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白条鸭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8月6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执法检查,见到***********法人代表何*,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何*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在***********冷库内发现50箱未粘贴检疫标签白条鸭,包装标识名称冻北京填鸭。2026年8月5日沧州市肉制品专项整治专班在河间市果子洼乡后黑马路口东河间北联冷库内发现105箱未粘贴检疫标签白条鸭,包装标识名称极品烤鸭坯。专班现场对该105箱白条鸭进行了现场拍照并给与封存处理。于当日将线索移交河间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6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法人代表何涛核实,河间北联冷库内105箱未粘贴检疫标签白条鸭和***********50箱未粘贴检疫标签白条鸭,全部是***********屠宰的。该155箱未粘贴检疫标签白条鸭未经检疫。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畜禽进厂(场点)检查情况登记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肉品品质检验情况登记表,屠宰当日动物检疫证明并予以登记保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提取了现场照片等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法人代表何*于2026年8月7日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8月7日,河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155箱白条鸭案通报局畜牧水产管理股申请补检,2026年8月7日畜牧水产管理股回复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155箱白条鸭不予补检,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白条鸭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动物卫生监督秩序,造成了人民食肉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白条鸭的违法事实。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白条鸭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3.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

4. 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资质。

5. 现场照片6张,证明***********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白条鸭的事实。

6.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

7.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8. 河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向局畜牧水产管理股申请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通报单1份。

9. 局畜牧水产管理股关于***********155箱白条鸭检疫处理结果通报1份。

10. 畜禽进厂(场点)检查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11.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肉品品质检验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

12. 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白条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违法情形:较重: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本案***********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白条鸭合格货值15500元,认定为较重情形,给予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的0.4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的0.4倍即6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7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动监)告【2026】59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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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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