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屠宰)罚﹝2026﹞1-02号
当事人姓名:金** 性别:男 民族:回族 年龄:5*岁
地址: 河间市果子洼乡******
身份证号码:13098419********** 联系电话:136********
案发地点:河间市果子洼*********
金**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牛)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河间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畜禽屠宰中队接到沧州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工作专班暗访组信息反馈,在河间市果子洼乡政府南侧**********,发现一处私屠滥宰窝点。我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向金洪正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予以确认。经现场检查,**牛肉批发店经营者为金**,经营场所分为东西两个院子,东院用作牛肉批发零售, 东侧屋内有1块木制案板、贴墙处建有铁制挂架、挂架上有吊钩数个且挂有牛肉、屋内南侧建有小型保鲜库1个;院内西侧搭有彩钢棚1处,棚内建有吊轨、吊架及3个木制案板,案板上放有刀具刀棍各1把并残留有碎肉若干。西院用作肉牛养殖育肥,在中间牛棚有18头牛,北侧牛棚有5头牛(新生犊牛1头),22头牛耳标佩带齐全。金**提供肉牛检疫证明两张,检疫证号1326594429牛数量12头、检疫证号1326594411牛数量13头。经与智慧兽医云平台比对,两张检疫证明信息与平台信息一致,系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购进。牛棚南侧搭建有彩钢棚1处,地面己水泥硬化并残留有大量血迹正进行冲洗,棚内北侧有3辆滑轮车,滑轮车上放置有屠宰后的牛胴体。
金**屠宰后的牛胴体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共470.23千克,就地先行登记保存于院内东侧屋内冷库中。6月17日执法人员又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牛胴体,抽取了肉样送至沧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肉品水分未超标、未检出克伦特罗及沙丁胺醇药物成份。
经调查询问金**承认未经定点屠宰3头牛的违法事实,所屠宰的牛均系自己养殖的肉牛,经市场询价货值金额为18800元,屠宰后的牛肉通过零售的方式卖给附近的居民,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存在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及抽样情况。
3.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查封(扣押)现场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适格性。
5.现场照片18张,证明现场检查及相关物品情况。
6.动物检疫证明(产品)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肉)5张,证
明以前所售牛肉的来源。
7.二维码收款凭证1张,证明屠宰后的牛肉销售情况。
8.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2张、智慧兽医云平台比对截图,证明圈养活牛的来源及检疫票据的真实性。
9.抽样照片3张,证明现场采样情况。
10.询问笔录签字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签字情况。
11.询价证明4张,证明涉案畜禽产品货值。
经本局领导审批,于2026年7月9日,对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河间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7月20日,组织相关人员就金**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牛)屠宰活动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法情节较重,屠宰牲畜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本局认为:金**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牛)屠宰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违法情节较重,屠宰牲畜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关闭屠宰场所,拆除屠宰设施;
二、没收畜禽产品(牛胴体)470.23千克、屠宰刀具1把、刀棍1把、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88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非遇法定情形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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