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种子)罚〔2026〕1号
当事人:河间市****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 负责人:王**。身份证号:13098419**********,地址:河间市城垣西路街道******,电话:137********。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从河间市****经销部购买的油菜种子“康油58”在河北省文安县等地种植后长势不良出现影响产量的问题,经查验种子包装标注发现该种子登记的适宜区域不包括河北省,遂就此情况向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反应要求调查处理。
2026年5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布置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2日对河间市****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事油菜种子,执法人员调阅该经销部经营档案,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取手机交易记录等证据,确认该经营部销售给投诉人“康油58”油菜种子但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3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王**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了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承认其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实,当事人河间市****经销部应种植户的求购请求从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康油58”油菜种子1375公斤,进货价格为34元/公斤,当事人以5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种植户,涉案货值合计:陆万柒仟柒佰伍拾元(¥6755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销货票据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有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种子部分)第10 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陆万柒仟柒佰伍拾元,属于“特别严重”裁量幅度,应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 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130984026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 月22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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