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植物检疫)罚〔2026〕1号
当事人:河间市****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 负责人:王**。身份证号:13098419**********,地址:河间市城垣西路街道******,电话:137********。
当事人跨行政区域销售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从河间市****经销部购买的油菜种子“康油58”在河北省文安县等地种植后长势不良出现影响产量的问题,遂就此情况向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反应要求调查处理。
2026年5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布置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2日对河间市****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事油菜种子,执法人员调阅该经销部经营档案,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取手机交易记录等证据,确认该经营部销售给投诉人“康油58”油菜种子但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3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王**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了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承认其跨行政区域销售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属实,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实,当事人河间市****经销部应种植户的求购请求从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康油58”油菜种子1375公斤,进货价格为34元/公斤,当事人以5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种植户,涉案货值合计:陆万柒仟柒佰伍拾元(¥6755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违法行为属实。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销货票据等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跨行政区域销售农作物种子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植物检疫部分(1)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的;未引起疫情扩散,或涉案物品价值4000元以下”较轻裁量幅度,应责令纠正,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7500元。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130984026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 月22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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