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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农(动监)罚〔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06-12   来源: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动监)罚〔20267

当事人:xx女,1997xx日出生,族,身份证号1309841997xxxxxxxx,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xxx号。

当事人田xx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529日,河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我兽医科在智慧兽医云平台上发现的线索持有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NO.21090806204的运输车辆冀JY7955货车运输19头驴从启运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xx到达地点河北省河间市xx村,在道路运输中未经省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本省。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刻展开调查,经核实接收该批次驴的货主是当事人田xx2026529日,xx来到河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向其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原因,xx予以确认。经问询,田xx表示接收的该批次驴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

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违法过程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3.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1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表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田xx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章第三十条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并进行防疫消毒,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依据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田xx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田xx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529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田xx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动监)罚告听〔7〕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xx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10000壹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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