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动监罚 [2026] 56号
当事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98419******1533,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镇**村226号。
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26日,河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科推送,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案件。2026年5月28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河间市**养殖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智慧兽医云平台查询,该场与2026年3月11日,自吉林省辽源市辽县辽河源镇公平村购买牛33头到河间市**养殖场,检疫证号:22003201228。该场接收的33头牛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提取了现场照片等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于2026年6月4日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3. 营业执照1份,证明河间市**养殖场的资质。
4.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
5. 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事实。
6.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张。
7. 智慧兽医云平台查询结果复印件1张。
本机关认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依照《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6年6月4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动监告[2026]56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照《河北省防疫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1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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