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牧罚〔2026〕3号
当事人:曾xx,男,1983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9841983xxxxxxxx,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x乡x村x号。
当事人曾xx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排查行动中发现:河间市x乡x村蛋鸡养殖户曾xx使用的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鸡配合饲料无产品标签。执法人员见到当事人曾xx,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曾xx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曾xx使用无标签饲料的原因,曾xx表示,2026年3月5日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从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购进一吨蛋鸡配合饲料,因在养殖场把饲料加注饲料罐后,饲料产品标签会卡住饲料出料口,所以要求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没有包封产品标签。
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违法过程。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3.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
4.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
5. 送货单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
6. 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曾xx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较轻违法情形:有以上不规范行为之一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曾xx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可认定为较轻违法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饲料20袋(50公斤/袋),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曾xx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牧告【2026】3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曾xx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饲料20袋(50公斤/袋)
二、 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9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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