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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农牧罚〔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3-23   来源: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牧罚〔20265

当事人:xx,女1990xx日出生,族,身份证号1309841990xxxxxxxx居住地河北省河间市xxx号。

当事人xx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3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排查行动中发现:河间市xx村蛋鸡养殖户张xx使用的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鸡配合饲料无产品标签。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张xx,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张xx予以确认。执法人员询问张xx使用无标签饲料的原因,张xx表示,202635日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从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购进一吨蛋鸡配合饲料,因在养殖场把饲料加注饲料罐后,饲料产品标签会卡住饲料出料口,所以要求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没有包封产品标签。

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违法过程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

5.送货单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

6.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xx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较轻违法情形:有以上不规范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张xx使用无产品标签饲料,可认定为较轻违法情形,没收违法使用的饲料10袋(50公斤/袋),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31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xx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告【20265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xx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饲料10袋(50公斤/袋)

二、罚款500(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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