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牧罚〔2026〕6号
当事人: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319981xxxx。法定代表人:梁xx,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9231976xxxxxxxx,居住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x镇x村x号。
当事人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排查行动中发现,河间市x乡x村蛋鸡养殖户曾xx、张xx、x村张x使用的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鸡配合饲料无产品标签。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调查。2026年3月11日,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x来到河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向其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调查原因,梁xx予以确认。现场询问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销售给曾xx、张xx、张x的饲料无产品标签原因及数量、单价、货值金额,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表示按养殖场要求没有包封产品标签(因在养殖场把饲料加注饲料罐后,饲料产品标签会卡住饲料出料口),梁xx出具了3张送货单,于2026年3月5日以每吨2600元的价格销售给每户一吨饲料,共计3吨,货值总金额7800元。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的违法过程。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情节和过程。
3. 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饲料的资质。
4.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性。
5. 送货单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较轻违法情形: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货值金额7800元,可认定为较轻违法情形,其法定代表人梁xx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肃宁县xx饲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牧告【2026】6号),告知了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现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柒仟捌佰元整)
二、 罚款2200元(贰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9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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