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屠宰)罚﹝2026﹞1-01号
当事人姓名:谭*通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地址: 河间市束城镇***村040号
身份证号码:1309841983******** 联系电话:1312739****
案发地点:河间市米各庄镇***村
谭*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鸡)屠宰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11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畜禽屠宰中队接到12345交办的举报线索举报人称河间市米各庄镇***村一活鸡活鱼店未经定点从事禽类(鸡)屠宰活动。3月12日执法人员对所涉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谭*通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当事人予以确认。经现场检查其屋内放置有脱毛机3台,建有炉灶一座,后院院内有4个鸡笼鸡笼内圈养鸡共20只。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谭*通的身份证件及微信收款记录并对现场进行了同步拍照录像。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2026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谭*通进行了补充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谭*通承认未经定点屠宰1只鸡的违法事实,该只鸡货值金额为190元,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存在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适格性。
4.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及相关物品情况。
5.询问笔录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及当事人签字情况。
6.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照片2张,证明其违法所得。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18日,组织相关人员就谭*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鸡)屠宰活动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法情节轻微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禽类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认为:谭*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鸡)屠宰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经局领导审批,于2026年3月19日,对谭*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法情节轻微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禽类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关闭屠宰场所,拆除屠宰设施;
二、没收屠宰工具剪刀1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6元整;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非遇法定情形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7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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