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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农罚〔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3-23   来源: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农罚〔20261

当事人:董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83xx日,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3xxxxxxxx,系河间市xx肉制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河间市xxx号,联系电话:18333072xxx,微信昵称:xx18333072xxx,微信号:wxid 2bkhrxnkoxxxx

当事人董xx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马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1121日,本机关收到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意见书》(泽检行意202512号),该院在办理董xx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意见案过程中,发现董xx的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该院认定,自20201月份至20248月份董xx为非法牟利,从河北省他人处购买活的马、驴等牲畜,在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在位于河间市尊祖庄乡尊祖庄村的河间市xx肉制品加工厂内将牲畜屠宰卤煮,并在无售卖马肉资质的情况下,将卤煮的熟马肉用驴肉标识的包装袋包装,以每斤5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山西省晋城市经济开发区xxxx驴肉火烧店的经营者常xx,供其饭店使用,董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故移送本机关依法办理。

(一)现场调查核实

本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于20251124日立案,立即启动调查程序20251127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前往河间市xxx号(河间市xx肉制品加工厂),向当事人董xx亮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来意,董xx无异议并予以配合。执法人员对加工厂屠宰车间、待宰圈卤煮加工车间、冷冻存储车间等区域进行现场检查,详细记录现场设施设备等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董xx签字确认。

同日,执法人员在加工厂现场对董xx进行询问调查,围绕涉案牲畜采购渠道、屠宰流程、检疫情况、卤煮加工、产品包装销售细节等核心问题逐一核实,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向董xx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河农限提〔20253号)1份,xx核对内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资质核查与检疫记录查询

为核实当事人屠宰资质及检疫合规性,本机关向河间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协助函(河农协助〔20254号),请求核查河间市xx肉制品加工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情况。经河间市行政审批局核查反馈,该加工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具备马、驴屠宰加工法定资质。

同时,本机关通过“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对董xx、曹xx及河间市xx肉制品加工厂名下的牲畜检疫记录进行全面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任何活马、活驴的检疫申报及检疫合格证明出证记录,进一步证实董xx屠宰的马、驴均未附有检疫证明,属于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违法行为。

(三)限期提供材料及当事人配合情况

20251127日,本机关向董xx依法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河农提〔20253号),明确要求其在5日内提供涉案马、驴采购记录、交易凭证、屠宰记录、销售台账、生产加工记录、检疫证明相关经营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董xx签收确认。截止2025128日(法定提供期限届满),董xx无理由拒绝提供上述全部材料,本机关依法依据已收集证据推进案件办理。

(四)异地证据调取

为全面固定违法事实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董xx、常xx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卷(卷一至卷四)》及涉案影像资料(光盘5张、硬盘1个),涵盖涉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现场勘验照片、产品抽样检测报告、物证照片、送货单据微信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常xx判决书、公安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常xx票据、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均经泽州县人民法院盖章确认,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五)价格认定及证据补强

为精准核实涉案产品属性,本机关依法采信晋城市城区区域合作交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该结论书对20191月至20249月期间涉案熟马肉、熟驴肉的市场中间价格作出权威认定,具体如下:

1. 熟马肉市场中间价格

- 20201月—12月:44/

- 20211月—12月:55/

- 20221月—12月:60/

- 20231月—12月:60/

- 20241月—9月:56.5/

2. 熟驴肉市场中间价格

- 20201月—12月:76.6/

- 20211月—12月:81.78/

- 20221月—12月:89.4/

- 20231月—12月:101.57/

- 20241月—9月:114.47/

经核查,董xx20201月至20248月销售给常xx涉案产品的价格始终保持50/斤左右,该价格与同期熟马肉市场中间价格高度接近(价差最高10/斤、最低6/斤),符合熟马肉市场交易规律;而与同期熟驴肉市场中间价格价差均在20/斤以上(最高达64.47/斤),显著低于熟驴肉正常市场价格,不符合熟驴肉交易常理,进一步印证涉案产品为熟马肉而非驴肉。

六)供货商及涉案人员证言核实

经对涉案活马、活驴供货商管x询问核实,管x供述近几年来累计向董xx供应活马4匹、活驴10头,货值金额约13万元左右,明确了涉案牲畜的采购来源。

xx本人供述,其负责河间市xx肉制品加工厂的运营与销售工作,其丈夫曹xx负责活马、活驴的采购、屠宰、卤煮加工工作;涉案产品加工完成后经塑封包装、冷冻存储,通过货车顺路带货的方式运输至常xx经营的店铺,完整供述了“采购—屠宰—加工—包装—存储—销售—运输”全链条违法经营流程。

(七)虚假供货行为核查

xx供述,20243月其向常xx销售20.9斤熟驴肉,销售价格85/斤,总金额1776元,并提供了对应发货单及检验报告。该供述与涉案人员常xx的供述相互印证,均承认此次交易系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而刻意安排的虚假供货行为,并非正常经营交易。董xx明确供述,除此次虚假供应熟驴肉外,20225月至20248月期间向常xx销售的产品均为熟马肉,进一步锁定其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核心违法事实。

案件事实核查确认

经综合核查上述证据,查明案件完整事实如下:

20141224日,董xx注册成立河间市xx肉制品加工厂,经营范围为肉制品加工、销售;202161日,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证》,经营项目为热加工熟肉制品(卤香驴肉,执行标准GB 2726-2016),无马驴屠宰、马肉卤煮加工、销售许可资质。

20201月至20248月期间,董xx为非法牟利,从供货商管x处采购活马4匹、活驴10头(货值约13万元),其它供货商信息,货物数量及货值,xx未如实交代。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所屠宰马、驴均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经“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查询无任何检疫记录)的情况下,由其丈夫曹xx在加工厂内擅自开展屠宰、卤煮加工活动,加工完成后经塑封包装、冷冻存储、销售

xx在无马肉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将熟马肉及马肠、马大件等副产品,使用透明包装袋封装(包装具体信息:正面标注“卤香驴肉”“香飘四海,味夺九州”字样;背面标注产地“河北沧州市”,配料表“鲜驴肉、饮用水、食用盐、香辛料”,执行标准“GB/T 23586”,保质期“15天”,单袋规格“约4斤”,无任何马肉相关标识),一直以每斤5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货车顺路带货方式持续销售给山西省晋城市经济开发区xx河间驴肉火烧店经营者常xx,供其饭店经营使用。20243月,董xx与常xx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刻意安排一次熟驴肉虚假供货(20.9斤,金额1776元),并伪造发货单及检验报告,除此之外销售的均为熟马肉。

经核查泽州县公安局调取的销售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双方供述等证据,确认20201月至20248月期间,董xx销售涉案熟马肉及副产品总金额为915515元。另据常xx经营店铺厨师常x、李x、王xx丈夫xx等人证人证言证实:自20201月至今,董xx供给常xx的全部为熟肉,未供应过生肉,且始终使用上述同款透明包装,包装样式从未更换。结合晋城市城区区域合作交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比对结果(销售价格与熟马肉市场价格高度吻合、与熟驴肉价格差异显著),及董xx本人、其丈夫曹xx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董xx销售的涉案产品为熟马肉。

2024829日,董xx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927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315日,被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85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决定书》(泽检刑不诉〔202514号)对董xx宣告不起诉。

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依据

(一)违法事实

1.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从事马、驴屠宰加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见河间市行政审批局回复函)

2. 屠宰马、驴前未申报检疫,所屠宰马、驴均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检疫记录),属于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违法行为;(见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证明)

3. 无马肉生产、销售资质,将熟马肉及副产品用标注“卤香驴肉”的透明包装虚假标识销售,包装配料表虚假标注“鲜驴肉”,违法销售金额达915515元,情节严重;(见附卷一73页、74页、121页)

4. 为应付监管检查,与涉案人员串通实施虚假供货行为,伪造发货单及检验报告,试图隐瞒违法事实,主观违法恶意明显;(见附卷一75页、79页)

5. 销售价格与熟马肉市场价格高度吻合、与熟驴肉市场价格差异显著,结合当事人及关联人员证言,进一步证实其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违法事实。(见附卷二6页)

(二)证据清单

1.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察建议书》(泽检行意202512号);

2.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泽检刑不诉〔202514号)及案件调查核实材料;

3. 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xx身份证复印件、河间市xx肉制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证》复印件(佐证无马肉经营资质);(见附卷一73页、74页)

5. 本机关《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含加工厂环境、冷冻存储区),董xx签字确认

6. 本机关《询问笔录》1份(董xx、曹xx、管x,分别佐证违法经营全流程、牲畜采购来源);

7. 本机关《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河农提〔20253号)及送达回证(佐证限期提供材料及当事人拒绝配合情况);

8. 本机关《协助函》及河间市行政审批局核查反馈函(佐证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 “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检疫记录查询证明(佐证无活马、活驴检疫记录);

1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卷(卷一至卷四)》、影像资料光盘5张、硬盘1个(含董xx、常xx供述、销售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涉案包装照片等等);(见附卷)

11. 交易凭证闭环:从董xx与常xx微信截图中提取的送货单,明确记载每次交易的重量、单价、金额,与常xx供述的每次进肉约180斤,单价50元左右完全匹配。

12. 沟通记录闭环:泽州县警方从董xx、常xx双方手机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含收到货”“天太热”等发货沟通),与送货单记载的交易时间、频次相互对应,证实送货单聊天记录支付记录为同一交易的不同载体,完整还原下单发货付款的交易流程,无环节断裂。

13. 供述印证:董xx供述“仅20243月份销售20斤驴肉,其余均为马肉”;常xx供述“每斤50左右远低于市场价90元以上,明知肉品不对劲儿,二者陈述与鉴定结论一致,形成当事人自认加科学鉴定 的双重印证,彻底坐实自20201月份以来董xx售予常xx卤香驴肉袋装马肉的违法事实     

14. 涉案透明包装样品照片2(标注“卤香驴肉”“香飘四海,味夺九州”等信息,与证人所述一致);(见附卷一85页、86页)

15. 证人证言4份(常某、李某、王某、李某,佐证供货品类及包装未更换事实);(见附卷一)

16.晋城市城区区域合作交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佐证涉案产品价格与熟马肉市场价格吻合,与熟驴肉价格差异显著);(见附卷二6页)

17. 20243月虚假供货的发货单、检验报告复印件(佐证串通虚假供货事实);(见附卷一75页、79页)

18. 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见附卷一184页至198页)

19.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活马价格鉴定意见报告书;

20. 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活马价格鉴定意见报告书的送达回执;

21. 本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22.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见附卷一至附卷四)

(三)法律依据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特别严重违法情形: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8倍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本案xx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活马的货值为680425.20元,可认定为特别严情形,xx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的0.9倍即612382.6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34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xx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农20261),告知了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2026313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内容进行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612382.68元(陆拾壹万贰仟叁佰捌拾贰元陆角捌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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