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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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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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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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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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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共5类、5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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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文件
- 文号: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共5类、5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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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共5类、5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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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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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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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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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备案 |
共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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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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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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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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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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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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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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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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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 |
熏蒸作业熏蒸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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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给付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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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确认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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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奖励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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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裁决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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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行政权力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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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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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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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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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处罚 |
共3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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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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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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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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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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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5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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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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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7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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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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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9 |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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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 |
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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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1 |
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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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2 |
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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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3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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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4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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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5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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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6 |
对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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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7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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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8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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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9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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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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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1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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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2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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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3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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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4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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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5 |
对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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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6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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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7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节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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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8 |
对管道企业不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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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9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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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30 |
未经许可,从事供(转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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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31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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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32 |
盗窃电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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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33 |
危害电力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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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强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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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征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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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检查 |
共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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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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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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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3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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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4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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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5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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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6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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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7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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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8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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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9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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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10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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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11 |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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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12 |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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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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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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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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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第六条;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第(二)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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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备案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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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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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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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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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备案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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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备案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2.《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规[2022]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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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备案 |
熏蒸作业熏蒸方案备案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受理;2.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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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部分;5.《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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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工程未履行登记和检查职责;2.明知工程维护质量不合格,不予以追究的;3.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4.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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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工程为未办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合格报告的;3.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的;4.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5.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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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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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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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2.《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9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7.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8.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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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23年9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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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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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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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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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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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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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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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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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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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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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经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有相关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检查时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处罚的规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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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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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规定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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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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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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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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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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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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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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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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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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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通过或逃避节能审查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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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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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节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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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企业不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行为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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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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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从事供(转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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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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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盗窃电能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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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危害电力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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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项 |
1.检查责任: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并对其资质条件重新核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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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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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组织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质量问题的整改内容、整改时间和标准要求;3.移送责任: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复查记录;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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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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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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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行政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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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明知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质量监督合格报告的;3.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的;4.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5.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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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行政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河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
1.检查责任: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合格报告的;3.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的;4.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5.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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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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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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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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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河间市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4.擅自增减审批条件的;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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