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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司法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河间市司法局权责清单总表
河间市司法局(共5类、20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备案 共0项  
  三、行政给付 共3项  
1 1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2 2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3 3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四、行政确认 共0项  
  五、行政奖励 共2项  
4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5 2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六、行政裁决 共0项  
  七、其他行政权力 共3项  
6 1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7 2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8 3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八、行政处罚 共6项  
9 1 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0 2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1 3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12 4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3 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14 6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行政强制 共0项  
  十、行政征收 共0项  
  十一、行政检查 共6项  
15 1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检查  
16 2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  
17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检查  
18 4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19 5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20 6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河间市司法局权责清单分表
河间市司法局(共5类、20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河间市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五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对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审查,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给付;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河间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以案定补”补贴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河间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申请援助案件事由;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法律援助案卷;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法规定批准法律援助的;3.侵犯法律援助申请人合法权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河间市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奖励对象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公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河间市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条;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公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行政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河间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1.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起草相关材料,负责送审及其说明;2.审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审查材料文书的真实合法性。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而予以审查通过的;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在送审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行政权力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河间市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2.审查责任。审查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资料;3.决定责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初审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4.事后监管责任:备案登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受理不予受理的;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行政权力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河间市司法局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1.报送责任: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河间市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3.《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河间市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取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河间市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河间市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间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 1.立案环节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执行相应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处罚无事实或法律依据;2.执法主体无相应的执法资格;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移送;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5.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检查 河间市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七章;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章;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通知责任:制作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并进行社会公示。2.检查责任:按照执法程序要求,对被检查对象进行书面、现场检查。3.结果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予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办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制定检查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的。2.未按执法程序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3.未公示检查结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检查 河间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 1.检查环节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进行检查。2.处置环节责任: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做出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应予处罚惩戒的,实施行政处罚。3.事后管理环节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检查 河间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1.检查环节责任: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进行检查。2.处置环节责任: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做出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应予处罚惩戒的,实施行政处罚。3.事后管理环节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河间市司法局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条;4.《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4.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行政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河间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活动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活动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检查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河间市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1.检查责任:按照法定执法程序组织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