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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5年权责清单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总表(3类、21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给付

13项

1

1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2

2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的给付

3

3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4

4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5

5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6

6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

7

7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8

8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10

10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11

11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12

12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3

13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二、行政确认

7项

14

1

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5

2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16

3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17

4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18

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19

6

优待证申领制发

20

7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三、行政奖励

1项

21

1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分表(共3类、2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依据文号: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条款号:第三章第一节;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依据文号:1984年5月31日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0号公布;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业务在收到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人员名单及清册后,应及时受理。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业务室在收到清册后对上报内容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上报财政申请资金拨付。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第五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2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依据文号: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条款号: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依据文号:1984年5月31日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0号公布;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申请后,应及时受理。2.审核责任: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申请后,应当对退役士兵本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查证。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并将档案材料及安置手续一并移交接收单位人事部门。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因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3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1.完善退役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三条。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2.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烈士褒扬条例》;依据文号: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人员名单及清册后,应及时受理。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清册后对上报内容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上报财政申请资金拨付。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第五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6

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受理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人员名单及清册后,应及时受理。2.审核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清册后对上报内容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上报财政申请资金拨付。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三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7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九条。

1.完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核办理退出现役军人病故丧葬费所需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审批发放,不得拒绝;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留存办理退出现役军人丧葬费的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9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条款号:第五条。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2.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行政给付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24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九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11

行政给付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依据文号:财社字第19号文件;条款号:全文;2.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2004〕政干字第286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九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12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13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12〕27号;条款号:通知全文;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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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第二章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有关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报省退役军人安置部门;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电话通知报送材料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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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民〔2013〕109号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评定标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经研究确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标准是:1.为纪念中国革命、抵御侵略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战役、重大事件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2.为纪念在全国、全省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3.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和抵御侵略中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4.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工作,并报民政局备案。三、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保护工作凡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烈士纪念保护设施的,务于10月30日前按要求报省民政厅。

凡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烈士纪念保护设施的,务于10月30日前按要求报省民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民〔2013〕109号三、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保护工作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是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对没有确定等级的烈士纪念设施,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对照标准,尽快组织等级划分工作,逐个确定,同时按照程序做好申报工作。凡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烈士纪念保护设施的,务于10月30日前按要求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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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条款号:第一条;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11〕110号;条款号:第一条;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2、承办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4、送达责任:将审批通过的花名,按时送交财务股。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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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条款号:第一条;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11〕110号;条款号:第一条;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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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1.受理责任: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九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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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优待证申领制发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冀办字〔2018〕68号;条款号:第十条;2.《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冀退役军人厅发〔2019〕13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送达伤残军人证。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设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设置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或者不存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核准决定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确认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11〕110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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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河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发〔2018〕1号;条款号:全文;2.《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