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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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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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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间市城垣西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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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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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间市城垣西路街道权责清单
- 主题词:
- 文号:
河间市城垣西路街道权责清单
| 河间市城垣西路街道权责清单分表(共7类、46项)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备案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依法告知(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同意备案文件;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3.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备案标准的规定低于国标要求的;4.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备案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备案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给付 | 地力补贴申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给付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2.《河北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冀民规(2022)1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行政确认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冀招委(2020)5号);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行政确认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2.《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冀民规(2021)7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行政确认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规(2021)8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行政确认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行政确认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行政确认 |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行政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正)三十三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3.《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查验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3.决定:所需材料齐全后,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4.事后监管:对通过审核家庭进行动态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19日)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64号)第五条;3.《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冀发改社会(2021)1390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特色食品的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特色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者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者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环境受到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环境受到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仅限开发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仅限开发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仅限开发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仅限开发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仅限开发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仅限开发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仅限开发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与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