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的决策部署,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冀自然资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乡(镇)村企业使用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实施范围
分两种情况:一是历史形成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清理国家建设用地”和“清理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期间或后期办理过乡(镇)村企业集体占地审批,已登记发证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二是自2023年3月1日以后新增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
四、办理要求
办理要求针对“历史形成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和“自2023年3月1日以后新增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两种情况,分为两种(内容详见网站“政策文件”版块《河间市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五、限制内容
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严禁挖湖造景。
相关文件: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间市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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