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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7   来源:

河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河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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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 )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河间市城市规划区内(含河间经济开发区)所有产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包括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和城中村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除外)、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等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河间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相关政策;市城管局负责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市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

第五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办法,具体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含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市税务局征收入库。

(二)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医院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市税务局征收入库。

(三)居民(含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1.规划区域内各街村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瀛州路街道办事处、城垣西路街道办事处、果子洼乡政府、沙洼乡政府统一代收后,上缴税务局征收入库。

2.各居委会辖区内居民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市税务局征收入库。

(四)对其他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市城管局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市税务局征收入库。

第六条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3.00元/户/月,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2.00元/人/月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在校生,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00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1.00元/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00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30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20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        5.00元/户/月

50—500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月

500平方米以上       0.10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        1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       0.40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      0.30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     0.20元/平方米/月

1000平方米以上      0.10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使用税务部门开具的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全部收入纳入市财政监管。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鼓励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1%-3%的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九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管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价格、财政、生活垃圾管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价格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第十二条对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8年12月12日河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河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河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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