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间市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届四十五次常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河间市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的决策部署,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冀自然资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就我市乡(镇)村企业使用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一是历史形成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清理国家建设用地”和“清理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期间或后期办理过乡(镇)村企业集体占地审批,已登记发证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二是自2023年3月1日以后新增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历史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办理要求
(一)符合依法批准实施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新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实施前,应符合现行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环保等要求,用地人自愿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
(二)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会议讨论,需要全体成员或村民代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后,村集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权籍调查,调查完成后权籍调查成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天。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农民集体和小组农民集体民主决策材料的真实性,监督村集体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法定代表人(组、村、乡镇级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四)对闲置2年以上或超过依法登记的使用期限等情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要求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收回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后,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提出拟确权给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发证。
(五)对于原权利人一直使用该土地至今的,依权利人申请,可持以下材料清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只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土地使用证书或原登记档案复印件)。
4.申请登记的其他材料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登记的,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登记档案复印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材料,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自2023年3月1日以来新增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要求办理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一)办理条件及程序
1.符合依法批准实施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新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实施前,应符合现行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市科工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出具认定乡(镇)村企业及支援农业义务的证明。
3.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出具符合产业准入及环保要求的证明或相关资料。
4.符合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界定的用地范围。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主要涵盖:
(1)农产品加工用地,包括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畜禽屠宰、冷链、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用地。
(2)生产性服务用地,包括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收集转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用地。
(3)生活性服务用地,包括乡村综合性服务网点、电商、快递、物流、商贸批发和零售等用地。
(4)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包括“互联网+”现代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红色文化与民俗文化、非遗传承、传统手工业、文化创意等新型业态用地;依托乡村资源优势,培育的农业特色小镇、地方特色产业用地。
5.符合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规定用地规模。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超过20亩、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园入区;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10亩以上、不超过20亩的,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6.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参照2023年5月最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7.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签订占地协议,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全体成员或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将决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天。
8.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村农民集体和小组农民集体民主决策材料的真实性,监督村集体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待市政府审批后,下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二)办理用地审批需提交资料清单
1.申请人提交建设用地申请;
2.市发改局等部门出具立项文件;
3.市科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出具认定证明;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行为已处置到位证明;
8.建设项目简介;
9.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签订占地协议;
10.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11.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天,公示起始与终止时间照片(远、近景不少于3张);
12.占地无争议证明;
13.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14.宗地图(带不动产单元号)、规划图(带规划条件);
1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所有权证、附图标注占地位置);
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17.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提交资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严禁挖湖造景。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释,暂行期限两年。
河间市人民政府 电话:0317-322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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